汝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汝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試行)的
通 知
汝政辦〔2022〕4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汝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日
汝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第34號)、《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97號)以及《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頂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試行)通知》(平政辦〔2021〕30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一般火災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市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認為有必要依據本規定組織開展調查的,應當成立相應的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條 市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發生爆炸、爆燃引發火災的;
(三)礦井地下部分發生火災的;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引發火災的;
(五)軍事設施發生火災事故的;
(六)森林發生火災事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情形。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提出關于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市政府審批。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工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也可邀請紀委監委參加調查。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織帶領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及直接財產損失情況;
(二)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組。工作組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綜合組由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的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勘驗、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火災事故預防的技術性措施。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消防安全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職責履行情況,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報告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申請回避:
(一)是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秋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人員規范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鑒定、調查實驗等現場調查工作,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范圍,主要包括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熟悉起火場所、部位和生產工藝人員,火災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員。
調查詢問對象范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黨委、政府對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村(社區)干部,也應當納入調查范圍。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主要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展開,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事故責任人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履行情況。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鑒定機構進行。
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
第四章 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應在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事故原因認定結論。
在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發現整改問題,開展責任追究。
根據調查確定的火災事故原因和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判定是否屬于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根據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依法調查火災事故發生單位使用管理責任、工程建設責任、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責任、消防產品質量責任、火災事故發生地黨委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分別形成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匯總分析技術組、管理組調查報告基礎上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及建議。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馂氖鹿收{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同意后,報市政府批復。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職能部門和公職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委監委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調查時限及批復結案
第二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批復。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結案批復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分。對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文件、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整理裝訂后,移交消防救援機構歸檔管理。
第六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七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1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成立評估組,組織開展整改評估工作。整改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黨委政府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事故發生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整改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組應當向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督辦通知限期整改。對逾期仍未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理拖延滯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向紀委監委或司法機關通報相關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第二條中的“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中的“60日”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和平頂山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