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汝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8月31日
汝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為扎實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20號)、《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23〕23號)等規定,現就我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決策部署,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為塊服務”的原則,積極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機構設置、運行保障、協調機制等方面的新路徑,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以鄉鎮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從源頭上解決執法缺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提升基層執法效率和監管水平,增強基層治理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
(一)堅持分批推進。根據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采取分批推進的方式,對高頻多發、易發現易處置、專業要求適宜的常規監管事項首先下放;對直接關系意識形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和涉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事項暫緩下放;逐步將鄉鎮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政府行使。
(二)堅持權責明晰。按照鄉鎮梳理、縣級確認、平頂山市級統籌的程序建立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逐級上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三)堅持同步規范。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要按照《河南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實用手冊》的要求,統一規范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流程、執法制度、隊伍建設等。
二、賦權范圍和執法職能
(一)賦權范圍。在汝州市小屯鎮、蟒川鎮、大峪鎮、焦村鎮、陵頭鎮、夏店鎮、廟下鎮、臨汝鎮、溫泉鎮、紙坊鎮、楊樓鎮、寄料鎮、米廟鎮、王寨鄉、騎嶺鄉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執法職能。將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7個領域的72項行政處罰權首批下放,賦予各鄉鎮依法實施。
1.自然資源和規劃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2.城市管理方面的17項行政處罰權;
3.交通運輸方面的9項行政處罰權;
4.水利方面的6項行政處罰權;
5.農業農村方面的13項行政處罰權;
6.廣電、文化和旅游方面的13項行政處罰權;
7.消防救援方面的7項行政處罰權。
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后,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交由各鄉鎮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三、執法主體和相關要求
(一)執法主體界定。鄉鎮政府為行政執法主體,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具體執法工作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鄉鎮政府名義依法開展。
(二)執法證件管理。鄉鎮政府要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行政執法程序。鄉鎮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四)規范裁量適用。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過罰相當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參照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健全銜接機制。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與鄉鎮政府之間要定期推進違法線索、證據材料、執法標準、處理結果的互通、互認,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聯動響應和執法信息共享??h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將上級部門出臺的涉及執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釋、答復等相關文件抄送鄉鎮,并做好指導、監督工作。鄉鎮政府要定期做好案件分析,根據執法案件類型,分類抄送相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并接受其指導、監督。
(六)法律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鄉鎮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汝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向汝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隊伍建設和運行機制
(一)配齊配強執法隊伍。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執法工作的領導,壓實黨委、政府主體責任。以現有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為基礎,整合執法力量和資源,對專業人員摸排調查,將優秀人才調配到執法隊伍。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可在鄉鎮繼續實行派駐體制,日常工作由鄉鎮黨委和政府統一指揮、調度。
(二)實施動態激勵機制。落實平頂山市委編辦、平頂山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考核評估標準并開展考核評估,對考核評估合格的,按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設置為副科級機構;達不到標準的,應當進行整改,經再次驗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設置為副科級機構;同時,建立動態管理和約束機制,對機構升格后相關指標低于報批時標準的,限期整改,對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予以降格處理。
(三)提升執法能力水平。市司法局要統籌我市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工作,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汝州市司法局定期組織實施;專業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考試由汝州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定期組織實施。鄉鎮要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明確培訓的方式、內容、時間和要求等,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加強制度機制建設。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要建立健全執法崗責體系、執法辦案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完善評議考核、統計分析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加強行政執法職權行使和責任履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及結果應用。鄉鎮要健全法制審核機構和執法監督機構,明確法制審核人員,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確保鄉鎮行政執法公平、公正。統一綜合行政執法流程、文書格式、場地標準、執法標識、服裝制式,不斷提高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
(五)實現網格化信息化。鄉鎮統籌相關內設機構、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村級基層組織、“一村一警”等基層治理力量,建立鄉鎮、管理片區、村(居)三級執法責任網格,并依托網格建立日常巡查、線索上報、協調分工、案件查處、結果反饋、考核評價的閉環工作流程,構建權責明晰、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綜合執法管理體系。要建立綜合行政執法指揮和信息化網絡平臺,提高監管執法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水平,全面實行網格化信息化執法管理模式。
(六)強化執法監督指導。市司法局要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執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情形的,要及時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予以追責。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監督和指導,及時糾正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幫助鄉鎮開展執法工作,通過制作辦案指南、提供“教科書式”執法案例、安排鄉鎮執法人員隨同執法等方式,指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熟悉相關業務、熟練使用執法設備、掌握執法技能。司法所要探索開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有關工作,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七)加強執法經費保障。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汝州市財政予以保障。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務拍賣所得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罰沒收入征繳方式及具體操作流程由市財政局制定。
五、加強領導和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司法行政、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鄉鎮政府組成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依法穩妥推進。根據汝州市實際情況,確定鄉鎮全面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起始時間為:2023年10月1日,相關事項在政府網站公示,同時明確并公示各鄉鎮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和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運行機制、制度建設、裝備配置、業務培訓、事后監管以及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執法邊界、協調聯動機制等進行規范、明確,確保依法、及時、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三)強化運行監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的原則,市政府定期組織執法部門對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建立賦權事項動態調整機制,對需要調整或取消的事項,及時向平頂山市政府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
附件:1.
汝州市交由鄉鎮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doc
2.
汝州市在鄉鎮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范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