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汝州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于理解掌握《管理辦法》內容,扎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按照《省長辦公會議紀要》〔2020〕4號要求,為理順體制、規范程序、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省委農辦、農業農村廳牽頭,歷時11個月起草了《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并于2021年1月29日正式印發試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也相繼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平政辦明電〔2021〕23號)的通知。為嚴格貫徹落實好上級精神,市委、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為規范和加強全市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的管理,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汝州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二、編制過程
汝州市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為響應上級號召,貫徹好文件精神,決定由農業農村局牽頭研究起草符合汝州本地實際的《管理辦法》。2021年3月起,通過外出學習、實地觀摩,借鑒鞏義、長垣、舞鋼、寶豐等地的先進做法。同時,市領導為協商《管理辦法》中的重點問題,組織市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行政正職,先后進行了多次研究討論,充分聽取基層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不斷修改和完善《管理辦法》,2023年3月1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汝州市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經市法制辦審查,該文件屬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適格、依據明確,職權行使正當,程序符合規定,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相抵觸,于2023年3月28日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簽發后正式印發。
三、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豫政〔2021〕4號)、《平頂山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平政辦明電〔2021〕2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擬定本辦法。
四、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提高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宅基地管理,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的有效途徑和政策措施,為激發鄉村發展活力、促進鄉村振興提供有力支撐。
五、建設目標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打造一批基礎工作扎實、審批管理規范、日常監管有序、閑置利用有效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體制。充分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利,實現戶有所居,提高農民建房質量,保證農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明確制定《管理辦法》目的和依據、使用范圍、相關部門職責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規劃編制部分(第五條至第七條),主要明確了村莊規劃的分類和布局、村莊規劃編制、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建房層高的要求。
第三章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第八條至十四條)。規定了宅基地申請主體、村民申請程序、鄉鎮審批制度的建立房地一體登記的要求。
第四章風貌管控部分(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將風貌管控納入村規民約,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五章建房管理部分(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主要明確了村民自建住房施工備案、施工圖紙、施工隊伍、建筑材料、開工查驗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安全監管和建成驗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閑置宅基地的利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主要是引導村民積極推進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的盤活利用。
第七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機制、綜合執法、村級管理、違規建房的法律責任和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等事項。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六條)。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試行時間。。
七、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釋機關: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據各自職責,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政策咨詢電話:0375-3339627
解讀人:唐團營